(2015)长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杰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杰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杰璋,男,1973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建省长乐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杰璋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杰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杰璋窜至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与某某村交界处桥头田地附近,盗走被害人陶某某栓在该处的雌性水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8800元。2、2014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郑杰璋窜至长乐市某某乡某某山山脚下,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栓在该处的二头黄牛。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二头黄牛价值总计人民币12320元。3、2014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郑杰璋窜至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文化中心后的牛栏中,盗走被害人郑某乙雌性黄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2320元。4、2014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郑杰璋窜至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桥头附近的田地里,盗走某某村某某生产队黄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9680元。5、2014年11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杰璋窜至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一田地,盗走被害人邱某某雌性水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14080元。6、2014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郑杰璋窜至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山前小山头一小树处,盗走被害人郑某甲拴在该处的黄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4080元。7、2014年1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杰璋窜至长乐市某某村某某厝旧房院内,盗走被害人郑某丙雄性黄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3200元。8、2014年11月13日22时左右,被告人郑杰璋窜至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杀猪场旁的牛栏,盗走被害人郑某丁雄性黄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584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杰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八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1003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杰璋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郑杰璋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杰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杰璋在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与某某村交界处桥头田地附近,盗走被害人陶某某栓在该处的雌性水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8800元。2、2014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郑杰璋在长乐市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山山脚下,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栓在该处的二头黄牛。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二头黄牛价值总计人民币12320元。3、2014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郑杰璋在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文化中心后的牛栏中,盗走被害人郑某乙的雌性黄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2320元。4、2014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郑杰璋在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桥头附近的田地里,盗走某某村某某生产队的黄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9680元。5、2014年11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杰璋在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一田地里,盗走被害人邱某某的雌性水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14080元。6、2014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郑杰璋在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山前小山头一小树处,盗走被害人郑某甲拴在该处的雄性黄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4080元。7、2014年1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杰璋在长乐市某某村某某厝旧房院内,盗走被害人郑某丙的雄性黄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3200元。8、2014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郑杰璋在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杀猪场旁的牛栏中,盗走被害人郑某丁的雄性黄牛一头。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5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杰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陶某某、林某某、郑某乙、陈某某、邱某某、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的陈述,证人郑X惠的证言,通话清单等书证,相关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长价认证(2014)480号《关于黄牛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杰璋在公安侦讯阶段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此外,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08)××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榕城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呈请开具犯罪嫌疑人郑杰璋查获经过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杰璋身份情况、前科情况以及查获经过,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杰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八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1003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郑杰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杰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杰璋多次盗窃,且盗窃的均为同村或邻村村民的生产资料,本应严惩,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杰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杰璋退赔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八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郑某乙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长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生产队人民币九千六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一万四千零八十元、退赔被害人郑某甲人民币一万四千零八十元、退赔被害人郑某丙人民币一万三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郑某丁人民币一万五千八百四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珠人民陪审员 柯娇云人民陪审员 高友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爱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