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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藕莲与吴云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吴藕莲,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旭昭,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昀,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吴云思,务农。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吴藕莲为与被上诉人吴云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刚、宋顺国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藕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旭昭、李昀,被上诉人吴云思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祝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上诉人吴藕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林 俊审判员 廖 刚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