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孔令江诉王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江,王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孔令江,男。被执行人:王学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令江诉被执行人王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敦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笑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