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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小军诉周维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军,周维,周铁强,李凯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州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郑小军,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维,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铁强,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凯连,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军与被告周维、周铁强、李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3027元,由原告郑小军负担。审 判 长  彭中心代理审判员  胡棕盛人民陪审员  言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易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