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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邱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珂,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