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邱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珂,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