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865号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南极北路东盛综合楼408室。委托代理人王丽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苗茁,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亮。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继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海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