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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三英与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三英,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徐三英,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学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三英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7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高丽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社会保险损失合计41557.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三英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7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