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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旧民初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苗东林诉被告赵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东林,赵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旧民初字第02199号原告:苗东林,男。被告:赵一龙,男。委托代理人杜秀环,女。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的原告苗东林诉被告赵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山人民陪审员  梁树华人民陪审员  马国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