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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邵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郑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淦 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