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邵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郑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淦 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