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岚与廖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陶岚,廖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陶岚,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廖海波,教师。申请执行人陶岚与被执行人廖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05月17日作出(2010)丽遂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岚于2015年0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海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陶岚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海波长期外出、去向不明,通过银行、房管、公安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陶岚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3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3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包凯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