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白某甲申请宣告白某乙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白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白金全,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白某乙,男,原住主岭市双龙镇拉拉屯村*组,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白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白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白某甲诉称,申请人白某甲与被申请人白某乙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白某乙于2004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十年。经家人多方查找一直没有下落。故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白某乙失踪。经查,申请人白某甲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白某乙,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农民,原住公主岭市。该人与2004年8月离开家后,下落不明,后经家属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十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10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白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白某乙扔下落不明。其家中无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白某甲系被申请人白某乙之子,系白某乙的利害关系人,白某乙自2004年8月离开家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现已失踪超过十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期间里,白某乙仍未出现,故对申请人白某甲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人为失踪人”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白某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