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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夏一铭与曾绍辉、钟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一铭,曾绍辉,钟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夏一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玮,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绍辉,男,汉族。被告:钟运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一铭诉被告曾绍辉、钟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一铭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一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一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2150),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夏一铭负担。审判员  欧阳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