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夏一铭与曾绍辉、钟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一铭,曾绍辉,钟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夏一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玮,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绍辉,男,汉族。被告:钟运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一铭诉被告曾绍辉、钟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一铭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一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一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2150),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夏一铭负担。审判员 欧阳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