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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米红波与李直富,王中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红波,李直富,王中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715号原告米红波,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李直富,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王中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米红波诉被告李直富、王中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红波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红波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林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人民陪审员  蔡紫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