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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华成与陈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成,陈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52号原告王华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被告陈德国,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成与被告陈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华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华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华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冰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