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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017-1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1931年6月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中国工商银行贺兰县支行退休职工,现住宁夏鑫雅老年公寓。委托代理人蒋振宏,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44年5月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不识字,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薄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