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湖北文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宏凝楚天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宏凝楚天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文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凝楚天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帆,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文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莉,执行董事。湖北宏凝楚天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因与湖北文海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宏凝楚天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18-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25日,武汉市工商局蔡甸分局因湖北宏凝楚天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销申请而将该分公司注销。因该分公司作为上诉人的主体资格灭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湖北宏凝楚天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承继诉讼的通知书,通知其公司作为承继人参加本案诉讼并在收悉文书七日内决定是否承继诉讼。逾期后湖北宏凝楚天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宏凝楚天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作为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已经终止,其开办单位湖北宏凝楚天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决定承继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宏凝楚天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莹审 判 员 储颖烨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