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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761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谢昊与刘孝勇,张廷海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昊,刘孝勇,张廷海,张大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761号附1号原告谢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先金。被告刘孝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荣,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廷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孝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荣,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荣,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昊与被告刘孝勇、张廷海、张大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昊撤回对被告刘孝勇、张廷海、张大琼的起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3650元,全部退还原告谢昊。审 判 长  邓光兵代理审判员  杨 悦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