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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方超与周国清、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超,周国请,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王方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国请,男。被执行人:刘海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周国清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周国清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明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