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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石新林与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新林,章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石新林,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章金龙,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石新林与被告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章金龙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