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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7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万×1等与万×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1,万×2,万×3,万×4,万×5,万×6,万×7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7550号原告万×1,男,1945年8月3日出生。原告万×2,女,1948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娜,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3,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万×4,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被告万×5,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被告万×6,男,1954年5月7日出生。被告万×7,女,1959年3月19日出生。原告万×1、万×2与被告万×6、万×3、万×7、万×4、万×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万×1、万×2与被告万×6、万×3、万×7、万×4、万×5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被继承人万×8与雷×系夫妻,二人育有七个子女分别是万×1、万×2、万×6、万×3、万×7、万×4、万×5。万×8于2010年12与14日去世。雷×于2014年3月5日去世。万×8与雷×的父母也早已去世。万×8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号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月9日雷×留有遗嘱写明:三居室房产一半给万×1、万×2两人,其中五分之三给万×1,五分之二给万×2。万×8死后未对遗产进行分割。现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号房屋一半的五分之三给万×1所有,五分之二给万×2所有。上述房屋的另一半由原被告平均分割。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归二原告共同共有,由二原告给五被告补偿。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万×6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事实情况属实。一切由法院判决。被告万×3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事实情况属实。诉争房屋的由来存在出入,这个房屋是原来的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当时的拆迁安置人除了父母外还有我和万×4,是我们四个人分的三居室。我们四人是被安置人。万×1当年也有安置房,是1单元302的房屋,五被告当年在安置房里都各有所得。我们家一共分了四套,万×1有一套。我不认可遗嘱。我母亲93岁时已经糊涂了,他每年都去我那里住几个月,我要求原告出示母亲神智清醒的证明。2008年我离婚后一直住在这里,成立新的家庭后我们一家三口都住在这里。我觉得应当考虑到当时被安置人的情况来进行分割,因为我和万×4是被安置人,所以我们应当多分。万×3和万×4各占四分之一,其余的二分之一由七个人平均分配。我要房子,可以给其他人补偿,但是我现在没钱,所以我只能先欠着,有钱的时候再给。诉讼费由法院判决。被告万×7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事实情况属实。我对于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我对母亲的性格很了解。她脑子里没有几分之几分份额的概念。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分配意见同万×3。房子给万×3,由他给我们补偿款。诉讼费由法院判决。被告万×4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事实情况属实。同万×3意见。房子给万×3,由他给我们补偿款。诉讼费由法院判决。被告万×5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及事实情况属实。由法院判决。诉讼费由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万×8与雷×系夫妻,二人育有七个子女分别是万×1、万×2、万×6、万×3、万×7、万×4、万×5。万×8于2010年12与14日去世。雷×于2014年3月5日去世。万×8与雷×的父母也早已去世。万×8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号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月9日雷×留有遗嘱写明:1、东直门北大街×号于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六日由万×1、万×6出资购买(陆万零伍佰五十捌元柒角正)其中万×6出资壹万元正,处置房屋时应还本付息。2、三居室房产一半给万×1、万×2两人,其中五分之三给万×1,五分之二给万×2。立遗嘱人(按手印)证明人:张×、郭×2013年1月9日。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立遗嘱时的光盘。遗嘱的两个见证人张×、郭×均到庭作证,证明雷×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做出了上述遗嘱。本案在审理期间,经北京银通安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的市场价值为354.2万元。上述事实,有证明信、房产证、《房地产估价报告》、遗嘱及光盘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涉诉房屋系被继承人万×8与雷×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万×8未留有遗嘱,属于万×8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雷×留有遗嘱,且通过原告的证据可见雷×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故属于雷×的财产份额按照其遗嘱进行继承。综上,万×1占有七十分之二十六产权份额、万×2占有七十分之十九产权份额、万×6、万×3、万×7、万×4、万×5分别享有七十分之五产权份额。考虑到原、被告所占份额比例及给付能力,故房屋归二原告所有,由二原告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付五被告房屋折价款。因雷×表示涉案房屋分别由万×1、万×6出资购买,处置房屋时应还本付息,故在计算房屋折价款时应将万×1的出资费用及利息予以扣除,另外将万×6的出资费用及利息予以给付。现万×1、万×2表示两个人共有该房屋,不需要区分份额,并且给付万×1的出资款及利息不需要为万×1个人单独计算出来,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因遗嘱中,被继承人没有明确按照何种利息计算利息,且银行的利息并不固定,本院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存款利息进行估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万×8名下的位于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号房屋归万×1、万×2共同所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万×1、万×2给付万×3、万×7、万×4、万×5每人房屋折价款各二十四万六千零七十九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万×1、万×2给付万×6房屋折价款二十六万二千零七十九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万×1、万×2负担二千六百五十元(已交纳);由万×6、万×3、万×7、万×4、万×5各负担三百五十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元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