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宣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退回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明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