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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定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娟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常 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邹明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