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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卧民初字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郁光与被告王小伟、吴献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郁光,王小伟,吴献敏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103号原告王郁光。被告王小伟。被告吴献敏。原告王郁光与被告王小伟、吴献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王郁光于2015年6月1日以已通过庭外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郁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郁光负担。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