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6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英与深圳市普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英,深圳市普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6189号申请执行人马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普瑞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松。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3447.24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4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42元及鉴定费1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普瑞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15331.24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