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执字第0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华容县林峰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华,华容县林峰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0106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华,居民。被执行人华容县林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团洲乡团北村。法定代表人戚青云,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明华与华容县林峰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华容县林峰棉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12529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华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