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陈某,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洪亚斌,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其已与被告林某达成庭外离婚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