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李国栋、杨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李国栋,杨德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会,分社社长。被告:李国栋,农民,被告:杨德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国栋、杨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6月1日以二被告不是实际借款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