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肖某,女,生于一九七八年二月一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韩某,男,生于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肖某起诉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 判 长 罗心平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