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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肖某,女,生于一九七八年二月一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韩某,男,生于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肖某起诉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 判 长  罗心平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