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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戴佳斌与浙江科尔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佳斌,浙江科尔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戴佳斌。委托代理人谢旭东,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科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金临湖村。法定代表人朱善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佳斌诉被告浙江科尔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戴佳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全林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景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