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家进与被执行人德化县福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进,德化县福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郑家进,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德化县福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周顺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家进与被执行人德化县福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厂房、机器设备,现已被查封、拍卖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2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