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商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瀚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商初字第160-1号原告: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二路与富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别程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传兰,山东帷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北首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瀚,经理。被告:张瀚。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有还款意向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35元,减半收取3656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日照高新区东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人民陪审员 张祥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