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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与吕进成、宋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吕进成,宋亚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49号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代表人:麦应雄,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晶,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昌锦,保全员。被告:吕进成,住高要市。被告:宋亚伟,住高要市。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以下简称广东高要农商行乐城支行)诉被告吕进成、宋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高要农商行乐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廖昌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进成、宋亚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高要农商行乐城支行诉称:被告吕进成以经营果场投资缺乏资金为由,由被告宋亚伟自愿作为担保人,于2012年7月7日用保证方式向原告借款25000元,贷款期限至2014年7月7日,双方约定了该笔借款的期限及利息计算方法,借款到期后,我行一直向其催收,但借款人均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各被告均无按约还清借款本金,至2014年9月21日,仍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996.08元。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吕进成立即还清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996.08元(计至2014年9月21日,本息合计25996.08元,以后利息依法按约另计),被告宋亚伟负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被告吕进成、宋亚伟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吕进成因果场投资向原告广东高要农商行乐城支行申请贷款,2012年7月7日,贷款人原告广东高要农商行乐城支行与借款人被告吕进成及保证人被告宋亚伟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各一份,主要约定: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2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14年7月7日,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7.9467‰,罚息利率为上浮50%,由被告宋亚伟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吕进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同日,贷款人原告广东高要农商行乐城支行将借款25000元发放给了借款人被告吕进成。借贷双方并立下《借款借据》一份,由贷款人留存作为债权凭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吕进成未按合同约定还清借款本息,各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经原告广东高要农商行乐城支行催收未果,至2014年9月21日,尚欠贷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996.08元,遂引起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贷资料等书证,结合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吕进成、宋亚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缺席判决。上述各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应按约履行。贷款人原告广东高要农商行乐城支行按约发放借款后,借款人被告吕进成未按合同约定还清借款本息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被告宋亚伟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本案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进成追偿。原告广东高要农商行乐城支行上述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进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尚欠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996.08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9月21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计息办法另计至还清借款时止)付清给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二、被告宋亚伟应对本案债务负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进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吕进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垣初代理审判员  李国坤人民陪审员  习金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鸿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