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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杜某某、李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李某某、李某(2014)横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杜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8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齐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杜某某的父亲)于2015年6月1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除已付14000元外,杜某再一次性付给齐某某本金及利息60000元,下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2、上述60000元当场付3000元,于2015年农历8月15日之前付10000元,于2015年农历年底前付17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付1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下余15000元;3、如上述案款不能按时付清,则按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于2015年6月1日领到案款30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