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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菊芳与黄宗平、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德昌鑫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飞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芳,黄宗平,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德昌鑫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陈菊芳。被执行人黄宗平。被执行人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平。被执行人德昌鑫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平。被执行人高飞。申请执行人陈菊芳与黄宗平、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德昌鑫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以及陈菊芳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编号为(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3422号《公证书》、(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28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宗平、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德昌鑫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飞向申请执行人陈菊芳支付欠款人民币230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宗平、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德昌鑫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飞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宗平、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德昌鑫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宗平、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德昌鑫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231504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仇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