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敦煌地毯有限公司与杨俊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敦煌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崔光灿,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俊三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敦煌地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6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虽然在巩义市,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被上诉人在立案时没有提供《委派驻外销售责任书》,而是依据《清算结果确认书》向上诉人户籍地巩义市法院起诉。在管辖权异议开庭质证时被上诉人提供《委派驻外销售责任书》,并辩解称应依据责任书约定确定管辖,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清算结果确认书》已经依据责任书达成了共识,协议清算,没有发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的清算,故原审法院依据责任书确定管辖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派驻外销售责任书》第十二条约定,本责任书在执行过程中或双方清算时,若有异议应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法律形式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上述协议管辖合法、有效。依照协议,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