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华与谢绍勇、林祥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440号关于谢绍勇、彭华与林祥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林祥柱应向谢绍勇、彭华一次性支付167569.41元。因林祥柱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谢绍勇、彭华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祥柱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及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林祥柱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祥柱(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审判员 郑伟军书记员 苏俊源附: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