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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胜与孙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孙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李胜,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孙勇峰,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与被告孙勇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李胜负担。审判员  林元彬二〇一五年六月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志强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