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胜与孙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孙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李胜,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孙勇峰,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与被告孙勇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李胜负担。审判员 林元彬二〇一五年六月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志强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