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钟树彬与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树彬,李俊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929号原告:钟树彬,男,生于1974年1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怀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俊杰,男,生于1981年6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树彬诉被告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树彬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树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75元,实际收取75元,由原告钟树彬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