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秀岩与李建力、马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岩,李建力,马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高秀岩,男,1974年4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建力,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马威,男,1980年8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秀岩与被执行人李建力、马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8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岩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