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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与张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袁刚,湖北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诉讼。被告张某。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赵黎明,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委托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薛莉莎二〇一五年五十三日书记员  袁改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