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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意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意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29号起诉人吴意桃。2015年5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意桃的起诉状。起诉人吴意桃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撤销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的挂牌出让公告((2015)长土网020号)。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吴意桃所要求撤销的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的挂牌出让公告((2015)长土网020号),系被起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中的程序性、告知性行为,对起诉人吴意桃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吴意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靳 晓审判员  胡 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