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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盘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陶某与孔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孔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盘民初字第21号原告:陶某。被告:孔某甲。原告陶某与被告孔某甲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美娟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被告孔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陶某起诉称:2011年7月1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磐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孔某乙由被告抚养。由于被告一直有赌博的恶习,而且经常半夜三更回到家中,对家中的儿子不管不顾,对小孩的××成长非常不利。为了儿子的××成长,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孔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孔某甲答辩称:原告没有正当的职业,没有稳定的家庭环境,作为母亲也容易溺爱孩子,如果由原告直接抚养,对孩子的身心××不利,所以不同意变更孔某乙的抚养权。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陶某与被告孔某甲原系夫妻,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孔某乙(身份号码××,现就读于安文镇初中)。2011年7月13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孔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由原告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此后,孔某乙基本随被告居住,但与被告相处得不够融洽,经常要去找原告,而原告也在其生活教育方面给予了更多的关心和照顾。2015年5月起,孔某乙由于不想再跟被告生活,想随原告生活而离开被告,并到原告处,随原告生活至今。另,原、被告离婚后均尚未再婚,近年两人都在安文务工。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原告陶某与被告孔某甲的儿子孔某乙已年满12周岁,有明确表达其个人意愿的能力和权利,故对其个人真实意愿应予充分尊重。孔某乙已明确表示因原告对其生活教育方面的关心照顾比被告多,希望能够同原告一起生活。客观上,由作为母亲的原告抚养,能使孩子得到更细致、周到的照顾。为避免原、被告因孩子的抚养权之争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原告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直接抚养孩子后,被告应依法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此外,被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应予配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儿子孔某乙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陶某直接抚养,由被告孔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人民币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孔某乙18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限当年的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孔某甲对儿子孔某乙享有探视的权利,原告陶某应予配合。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