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杰与寇雅媚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杰,寇雅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989号申请执行人董杰。被执行人寇雅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辰民初字第0846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寇雅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寇雅媚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偿部分债务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的意见》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寇雅媚名下牌号津KK52**本田小轿车一辆作价15万元抵偿申请人董杰(该车现在申请人处)。二、申请执行人董杰可持本裁定书列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山审判员 王天华审判员 康伯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全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