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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玥与马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玥,马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552号原告黄玥,个体经营。被告马彬,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玥诉被告马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玥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玥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