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国忠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谭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负责人刘凤革,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贵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谭国忠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国忠等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