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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9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阳市南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南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966-2号原告:德阳市南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旌民保字第22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德阳市南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德阳市南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刘宗惠自有的锋范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