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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西充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严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严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西充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被告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充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充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充县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