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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申田碳素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中南星源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申田碳素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南星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执保字第22号原告:江西申田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冯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四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郴州市中南星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铜坑湖村10组。法定代表人:赵建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申田碳素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中南星源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申田碳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郴州市中南星源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申田碳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郴州市中南星源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景鹏代理审判员  刘方建代理审判员  张军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曾伏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