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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行审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婺行审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丁路。委托代理人陈晓峰。委托代理人叶丹。被执行人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跃娟。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金市人社监处决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招用沈某等87人在单位工作,除支付部分工资外,仍拖欠沈某等87名员2013年工资及2014年1月至12月工资1337772.15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申请执行人于同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金市人社监处先告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到金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其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下列款项:责令支付沈某等87名员工2013年工资及2014年1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337772.15元。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直接送达给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4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金市人社监处决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金市人社监处决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明审判员 程鸿仙审判员 鲍海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