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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昆,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某某,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朝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 林 关注公众号“”